青年人网为各大考生准备2015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宅使用权,希望各大考生抓紧复习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试题及,多关注2015年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以及相关,更多详情请关注青年人网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2015年的相关和考试信息,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发布2015年的和考试相关信息敬请各大考生关注青年人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考试时间报名: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预计:6月13—14日 宅使用权是直接关系到基本生活的一项用益物权,从民论角度来说,宅使用权属于地上权的一种,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一、宅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使用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宅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取得宅使用权应当符律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宅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宅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宅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的使用权。例如,因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或集体有权依法征用或征收的宅 2.宅使用权的主体是,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宅使用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宅是的自有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它与城市土地的商业性利用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也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宅的使用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农民基于集体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宅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我国法律,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扩大宅的面积 4.宅使用权必须遵循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为了防止占用耕地作为宅,同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防止出现宅使用权纠纷,我国了严格的宅使用权审批制度,必须满足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的使用权 5.宅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非经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依法取得的宅使用权。 依法取得宅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编辑推荐: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预计:6月13—14日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预计2015年2月开始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指南总结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