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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解读_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2-5 1:39:52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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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

  答:1954年6月14日同志在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国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 ”

  我国现行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实施的职责。同志指出,现行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

  2.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基本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为依据。

  第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正因为是国家的根本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第64条:“的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并由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3.我国就土地问题是如何的?

  答:(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4.我国如何的私有财产?

  答:(1)的的私有财产不受。 (2)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我国如何保障的?

  答:(1)的不受。(2)任何,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 (3)非法和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的,非法的身体。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副,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私人所有的财产,社会秩序,保障的人身、和其他;(十三)各种经济组织的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等各项。

  7.代表享有的有哪些?

  答:(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的其他。

  8.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模范地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的其他义务。

  9.监督法各级常委会监督方式有哪些?

  答:(一)听取和审议人民、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询问和质询;(六)特定问题调查;(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10.监督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会可以撤销哪些人员的职务?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其他组员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县依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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