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讯 近日,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71号,对上海瑞普服饰有限公司东方广场第二分店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瑞普服饰有限公司东方广场第二分店于2017年11月6日,在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铁层BB59号店铺经营时,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 销售帽衫1款、外套2款不标明价格。 市东城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十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对上海瑞普服饰有限公司东方广场第二分店给予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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