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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等贪污一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1-7 12:04:48 人气: 标签:李宁公司

  1月3日电 省松原市中级3日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贪污一案,李宁、分别获刑十二年和五年八个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就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李宁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庭审中李宁拒不,其人也作了无罪,法院对李宁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其中,李宁除贪污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检察机关为此出具了报销单据等书证、戴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的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是确凿的。

  庭审中,李宁虽然拒不,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有同案被告人明确稳定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计鉴定意见相吻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在审理中李宁拒不,法庭尊重和保障了李宁及其人的诉讼,充分听取了李宁及其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和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第一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李宁、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后,被告人李宁、贪污人民币3410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共同贪污的主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答:被告人李宁、贪污一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五年。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等几个因素。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第二款的,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律。

  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科技人员的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检察机关的贪污事实,依据李宁、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

  问:庭审中,李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截留的经费是为了继续进行科研活动,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平台公司。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答:国家下拨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而不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使用。

  根据审理查明的涉案款的去向,李宁采取侵吞、骗取、虚开、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绝大部分被用于李宁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涉案的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捷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截至案发时尚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且上述公司既非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或授权设立,也不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和核定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投资均不知情。

  本案涉案部分款项被个人占有。根据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王某证言,其系济普霖、济福霖两家公司的临时聘用司机,曾让其以个人名义开办一张银行卡,交由报账员欧某专门用于收支账外款。司机辞职后发现银行卡存有60万余元,因公司从未讨要过这笔钱,故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

  问: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的科研贡献,对其量刑是否有影响?

  答: 李宁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指定由省松原市中级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我国刑法明确:“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他因犯为而被判罚,我们也深感惋惜。但无论什么人,如果法律,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于法律之上或者法外开恩的借口。法院决定刑罚的时梦见躲藏候,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

  答: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随着科研体制,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部分相对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接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国家也一直在强化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第一,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既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也不允许利用国家科研经费为个人项目买单。第二,从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来看,李宁对其相关科研项目不存在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全部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经费。第三,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所以,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因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完善与否。

  李宁的犯为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截至目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支持科研,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必须按照由单位统筹管理,而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论怎样调整,监管原则都不允许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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