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六十七世纪,由英国人和荷兰人发起的航海探险。英国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2年,这两家北欧的贸易企业。“公司”一词,为明末清初福建农村中的一种带有帮会性质的组合形式。后来这种名称,又为闽粤两省的“洪门”(即“天地会”)在海外华侨社会中首先使用。当时从广东潮州、梅州、海陆丰各地到南洋婆罗洲掘金谋生的华侨,已有七万多人。他们分成二十几个集团组织,而这些集团的,大都是“洪门”子弟,他们的组织就名之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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