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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8 13:13:19 人气: 标签:关于保险的新闻案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策就是办事的依据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确实如此,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处处都是有规矩或者说是规则、准则的,看似很麻烦,其实正是它们组成了缤纷多彩、安定有序的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作为社保经办部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是我们办事必须遵循的“规矩”。今天,借助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一起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案例,分析依法按规矩办事对于我们社保经办工作的重要意义。

  张某,男,1953年10月出生。1984年7月,某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张某从事司炉工工作,当时没有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属于季节性临时用工。2002年1月该单位改制成企业,2002年5月单位锅炉拆除,无岗位需求,张某原来的司炉工岗位不存在,企业困难,无力安置富余人员。张某本人再未到单位工作。

  2011年6月,张某多次到企业要求为其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企业在了解政策后,给张某答复“不符合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张某本人随后到市城关区社会保险机构,该局回复中明确提出:“张某不符合办理范畴。”张某不再提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事宜。

  2011年9月,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1.为其安排工作岗位;2.支付其2002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3.为其补缴1996年至2011年的养老保险。”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驳回张某第1项、第2项,要求企业“为张某补缴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和个人部分由各自承担;并为其办理补缴2002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张某本人承担。”

  2011年12月,张某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城关区提起诉讼,事项同上。城关区法院驳回张某的第1项、第2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城关区法院的原判。

  此后,张某仍不甘心,其本人或其妻刘某多次到省人社厅长达一年之久,要求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2013年8月,省人社部门派人到企业协商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经协商,由企业提出了《关于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的申请》的专题函,经人社部门特批给予办理养老保险。期间,企业与本人面谈,本人也答应仅办理养老保险,并表示不会再纠缠此事。在此前提下,企业经人社部门特批后,为张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代缴了费用(经初步测算,通知张某预交养老保险费46600.00元到企业,并为其开具了代收款收据)。

  2013年10月,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60岁),企业为张某代办退休手续。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需要本人写书面退休申请及在退休审批相关表格中签字、摁。企业多次告知、催促,张某多次到单位,对参保时间、缴费金额及养老金数额均不认可,拒办手续,导致企业无理退休。

  2013年11月6日,为了不影响职工的社保缴费正常工作,企业给省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便函说明情况,并于当月办理了停保手续,同时通知了张某。

  2013年12月起,张某又多次,省人社部门与企业协商,为了稳慎处理此事,张某1995年12月之前临时工期间可参照城镇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

  2014年3月26日,企业给省社保机构报送了《关于张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函。省社保机构承办处按照特殊情况批示,2014年4月给予办理补缴及退休手续,张某委托刘某写的件所说退休办不下来是不对的。刘某件说的“一年3元工龄工资和企业一年应该长的增资”只有退休后按有关政策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才会有。

  2014年4月,为张某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企业多次通知本人来领取退款,但是张某仍不承认审核的养老保险金额,致迄今无法发放养老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张某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最终退休,之所以造成当事人,特别是其家属刘某无数次缠访、闹访都是因为没有按政策办事导致的:

  (一)张某1984年7月参加工作时,原单位未按照“规矩”办理招工手续。事业单位招录干部和招聘合同工都有政策,即便是招用临时工也有政策,但原单位在没有按照政策办理招工手续的情况下就招用了张某,为以后的埋下了隐患。

  (二)2002年5月张某离开单位时,《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已颁布实行,企业在首次招工未按“规矩”办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长达十多年后,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规范处理与张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宜。但企业再次未按“规矩”办事,和张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张某离开了单位,错过了一次很好地按“规矩”规范处理张某事宜的机会。

  (三)2011年6月,张某法院仲裁不服并上诉被驳回后,单位应积极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定,但单位没有落实仲裁裁定,又一次未按照“规矩”办事,也为之后张某及其家属刘某无理闹访、缠访提供了机会。

  (四)张某在仲裁没有达到自己目的的情况下,开始,长达一年多时间多次到有关部门闹访、缠访,本着同情弱者,解决当事人困难,有关部门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经过调研和协调,单位同意补办张某的养老保险问题。有关部门在调研协调张某一事中,以稳定的思想,忽视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未按照处理案件的“规矩”办事,即:处理任何养老保险案件,不能脱离了政策。把本来已经法院仲裁的案件通过渠道重新处理,并放宽政策,为张某持续给予了机会。

  (五)有关部门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领导拟同意,并责成社保机构研究处理,但社保机构未按“规矩”对领导批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而是直接转业务处室办理。再次未按“规矩”办事,进一步对之后的业务处理造成被动。

  (六)2013年12月起,张某又多次,人社部门与企业协商,为了平息此事,再次未按“规矩”办事,放宽政策对张某1995年12月之前临时工期间参照城镇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

  (七)由于张某及其家属刘某多次缠访、闹访,相关部门未按“规矩”办事,一次次的退让,导致张某及其家属刘某对政策的错误理解,让张某及其家属刘某尝到了甜头,更助长了其的势头,以致审批退休后至今拒领养老金,仍在持续。

  综上所述,本案之所以形成现在这个结果,终其原因都是因为未按“规矩”办事造成的。何为“规矩”?规和矩:是画圆形和方形的两种工具。规矩的基本含义是:一定的标准、或习惯。规矩,顾名思义,是规范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人们的要求或准则。

  本案中假设用人单位用人时按“规矩”招用;不用时按“规矩”解除;当事人按法律程序仲裁裁定后,用人单位按“规矩”执行;当事人无理缠访、闹访时,相关部门按“规矩”答复和处理,而不是“规矩”,触及政策底线,息事宁人的一让再让的话,此案必将是另外一个结局。现实中通过渠道,未按“规矩”处理案件的事例已发生很多,“会哭的孩子吃奶多”、“一访就灵”、“一访就有”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社会上传言的“权大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

  拿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来说,规矩既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又包括规范、标准礼仪。这就是我们社保经办工作必须遵循的“规矩”。各级社保干部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一举一动、都起着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必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围绕大局,摆正,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律办事,特别要按制度“规矩”办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程序面前没有,制度程序约束没有例外。不管什么人,都要懂规矩、守制度,始终保持一种、一份冷静、一种定力。要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地位、作用、是组织赋予的,只能用来为组织尽力,为群众服务,为上级分忧,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更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作用和于组织之上,。

  通过本案的分析,问题主要出在不按照规矩、程序和制度办事上,希望能够我们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承办社保业务必须要严格按“规矩”办事,要“三严三实”,要讲纪律,懂规矩,要讲政策,懂法律,要讲,懂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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