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 (杭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锦天城” )受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赞宇科技” )的委托,为赞宇科技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期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支持的事实,锦天城依赖有关部门、赞宇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件而做出合理判断。 锦天城得到赞宇科技书面和承诺: 赞宇科技向锦天城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赞宇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首期性股票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赞宇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首期性股票的和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赞宇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首期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首期性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 年 8 月 2 日 ,赞宇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017 年 8 月 2 日 ,赞宇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上述议案。 2017 年 8 月 2 日,赞宇科技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17 年 8 月 2 日 ,赞宇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会议通过《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议案》 、 《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14 日,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有效。”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首期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授予条件,以 2017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5.41 元/股的价格向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0 万股性股票。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出具《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认为:“同意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40万股性股票(不含预留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41 元/股。”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同意以 2017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 日,向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0 万股性股票。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性股票授予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 根据《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性股票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及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实施/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已满足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经核查,由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授予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 52 人调整为 51 人,授予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681.25 万股调整为 6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540 万股,预留部分 135 万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性股票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三、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期性股票授予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授予的条件、日期、价格、对象及数量符合《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期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有效。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1.55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受到市场关注,多方势头较强。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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