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1).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为了定义、世界末日最新消息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1). 是指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2).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2). 《计量法》,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