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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拟:对涉知识产权员 依情况适用从业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6-17 15:00:17 人气: 标签:知识的定义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因知识产权犯罪被的,可依据情况,依法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今天(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做出上述。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要求,对于因知识产权犯罪被判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去年11月,江苏省高院、检察院、、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试行)》,首次明确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种子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知识产权的犯罪适用“从业令”。

  今年5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首次适用“从业”审结了一商业秘密刑事案,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以此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法院对其处以“从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期内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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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中还了三种情形,从重处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包括:主要以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商业秘密的。

  在最高检3月发布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了一起售卖冒牌“84”消毒液的案件,并且涉及湖北多地防疫指挥部。

  案情显示,2020年1月,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桂某托亲戚从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防疫指挥部等。

  后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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