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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1-23 16:01:47 人气: 标签:监理保修期服务期限

  公司设立无效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根据程序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而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设立中公司没有机会取人资格、为标准公司,当然谈不上公司设立无效的问题。因此,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公司设立失败。

  其一, 公司已在登记机行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成功是以公司设立登记为标志,因为当代普遍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来规制公司设立为。在这方面,“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不能”是不同的。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司马南近况由于某种原因如条件或程序不符律而导致公司设立不能成立。此时,公司自始至终就未登记,并未获得过法人资格。 其二.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对公司的虽各不相同,但都对公司设立进行了条件。公司设立有主观条件,也有客观条件。不符合主观条件的,构成有主观瑕疵的设立,如设立人的设立意思非 法;不符合客观条件的,就构成有客观瑕疵的设立,如公司资本不足、程序违法等等。根据设立瑕疵主、客观性的不同,公司可以被宣布为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从而来否认公司设立的存在。

  其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被撤销。在这里,必须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与公司法人资格制度区别开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之对象必须是具有有效的法人资格之公司,仅因为公司法人资格,致“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并未否认公司人格,恰恰相反,它必须以承认公司人格为前提。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不同,由申请人提起申请后,公司被判成立无效,则公司视为自始无法人资格。设立撤销前,如公司瑕疵仍可补正,则责令设立人限期补正,若已补正.公司设立符合了条件,则公司设立有效,否则,宣布撤销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无效是国外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一些国 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的办法,即通过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提出,由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设立准则,应只负责对设立登记所提交文件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而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基于此种情况,同时受利益的驱动,诸如公司发起人伪造虚假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或银行入资凭证而虚报注册资本来骗取登记的行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行为;公司股东抽逃转移出资,或者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数额等现象大量出现。另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也会存在违法或失误的行为的现象。在国外,这些现象都是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而对此类情况,倾向于采用事后补救办法,即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有关责任人无效因素,但不否定其公司人格。并根据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补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然而即便如此仍无法使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造成了实际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严重影响到公司制度的完善和信用制度的构建,危急到经济的运行安全。

  (3)受到非 法侵害的第三人,认为公司存在着足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违法行为的,可以该公司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请示人民直接裁定该公司设立无效。人民经审理认为,因股东、公司的原因,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方面存在实质性缺陷的,可以裁定该公司设立无效,并提请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在建立并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体有以下几点: 1.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可以确认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国 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和公司对的信誉,进而促进注册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还可以第三人的权益,对因故意或进行情况不实的或有重大缺陷的登记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且必须对第三人因不知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公司组织的维持与对公司少数人利益的的相对平衡。

  3.还可以借助公司设立无效的,补救因公司设立无效而引发的问题,包括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企业运营,达到营业维持的商业目的。

  4.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与公司管理惯例接轨。已经加入WTO,要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必须首先健全的公司法律制度,实现与公司管理惯例接轨,才能更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律引起的,如发起人或股东低于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本不足以至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一旦公司设立存在上述实质性缺陷,有关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提请有权机关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助。 (一)行政途径 行政途径,是指由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上级登记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行力,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理论上多解释为公法救济手段,其中的撤销公司登记行为,系公法上的行政处分行为。

  一方面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公司设立违法的,可以主动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直接予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登记机关,认为公司设立违法的,也可以责令原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确认,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该公司存在设立无效的违法行为,且了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确认其有效性。公司登记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为股东和公司在公司设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公司登记,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同时收缴营业执照,取消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公司登记机关在撤销公司登记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对构成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广泛的发行股 票筹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 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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