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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13 13:43:29 人气: 标签:股票相关书籍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双环传动”)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并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双环传动 《公司章程》的相关, 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17H0304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性股票首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公司已向本所,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或公开披露。

  1、经本所律师查验, 双环传动系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2Q的《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为浙江省玉环市机电产业功能区盛园1号, 代表人吴长鸿, 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7,674.4万元,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17年8月 17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2、 2017年8月 17 日, 公司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17年8月 17 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 2017年8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等公告,并于当日在公司内部OA平台中公布了 《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部门及职务予以公示。

  5、 2017年8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已通过公司 内部OA平台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 21 日至8月 30 日。公示期满, 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有效。

  6、 2017年8月 31 日至2017年9月 1 日,公司董事事蔡宁先生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9月 6 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7、 2017年9月 6 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8、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年9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9、 2017年9月 6 日,公司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 2017年9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性股票授予事项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 2017年9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 2017年9月 6 日, 公司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 6 日。

  4、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是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性股票授予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如下:

  鉴于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该激励对象原拟授予股票数量为7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38名,首次授予的性股票数量由 1,700万股调整为1,693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系由于1名激励对象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本次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页无正文, 为第TCYJS2017H107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0.45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做高抛低吸。该股最近有重大利好消息,但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形式尚不明朗。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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