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一级建造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一级建造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部分考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单选),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要约人(相对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有效的两个要件)(注意有效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要约和承诺首先必须有效,然后才能生效)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的有效期限内(即要约生效之后,失效之前),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视为要约。”(哪些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属于要约(多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何时生效:(单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何确定到达时间:(单选)) (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乙单位共有四个电子邮箱并且没有特别指定,则此要约的生效的时间是( )。 ● 要约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单选)) 要约撤回(前提是要约未生效),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有关表述:(多选))。 ● 要约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单选)) 要约撤销(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有关表述:(多选))。 但是,《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多选):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多选):①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即要约生效之后,失效之前),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关表述:(多选))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视为新要约的几种情形(多选))。 ●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也即对要约的无条件的接受。 ●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单选)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 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多选)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当即、立即之意)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要约送达+考虑决策+承诺返回的总时间)到达。” ● 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同要约生效的一致)。”《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 承诺撤回(前提是承诺还没有生效)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单选))。”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承诺撤回,但不存在承诺撤销) ● 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单选),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尽快之意,不同于即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对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当做承诺,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或者当做无效承诺,不予理睬;也可以当做新要约,向对方作出承诺) ● 承诺延误(单选)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原因(客观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对延误的承诺,要约人可以认为是无效承诺,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只能认为是有效承诺,有效承诺送达,合同即成立,双方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可以将延误的承诺当做新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