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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综合评分法分值标准 减少采购质疑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1-2 19:18:53 人气: 标签:服务类招标评分标准

  编者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综合评分法即按照招标文件中事先的评分办法和分值设置来进行打分,并汇总各评标的打分计算出的最高分值确定预中标单位,是目前运用较为广泛的评标方法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因打分原因引起投标人质疑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不能客观地确定不同评标因素的分值权数及每一分项应得的分值等问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不少的难度。本文就综合评分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降低综合评分法风险进行了分析。本期刊登与读者共享。

  某节能监督建设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发布了中标公告。A、B两家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的综合评分法及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给A公司的答复为:核实了相关材料,未发现评审专家打分存在不合理之处。给B公司的答复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A、B两家公司质疑内容相似,而所给予答复的内容却不同。那么,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的打分是否会存在不合理之处?

  据了解,三家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得分比较接近,有一位专家在对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及信誉中的一项打分时,给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打了4分,而却给B公司打了0分,两家公司的分值仅此一项就相差了4分,由于其他项的分值相差不多,B公司就这样排在中标候选人的后面,所以才会提出质疑。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7名分别负责对技术部分的各项指标、方案及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信誉、资质、业绩、合理化等其中的一、二项进行打分,每位评标委员会根据其他人所负责的具体打分项报分,填报自己的所负责打分的评分明细表,然后再进行汇总、排序,排列出三家中标候选人。不妨把这样以分组或分项进行打分的方式称为分段打分,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吗?

  经济界、学界对效率与公平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效率讲的是采购的活力;公平是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是采购的基础。效率跟公平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中,找不到综合评分法的具体打分依据,没有细化。18号令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中对打分做出了具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然而对某些重大项目而言,这一打分方式,在评审中效率不高。例如:在历次的全国党政机关出差与定点会议饭店采购活动中,中标人几十家,投标人上百家。评审采用分段打分的方式比较合适。无论是分段打分,还是综合打分,只能做到相对公平,很难做到绝对公平。

  2003年1月1日《采购法》开始施行,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公布了18号令,、安徽、、、辽宁等地相继发布了《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文件,界定了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职责,健全了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地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经营业绩、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加分等分值标准,得比较明确。但在评审过程中,如何运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客观、公平、地进行打分,均未做出相应,还没有做到进一步细化,至使分段打分的方式,在一些项目评审过程中,仍然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评分。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促进采购行为廉洁规范,很多地方都发布、实施了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认真履行的监督职责。监察、财政部门到评审现场对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谈判、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整个评审过程进行了监督。

  监察、财政部门不能到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采购代理机构聘请各级监察部门派驻采购单位的监察室工作人员到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使评标委员会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客观、地进行评审,促进了采购事业廉洁、规范、高效、健康地发展。

  近年来,随着供应商意识的增强,一些地方的质疑投诉在增多。与此同时,有的地方监管部门亲临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情况却在减少,加上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提高,监督与评审早已实行了物理隔离,渐渐地由各采购单位的财务或承办采购业务的经办人员,到监督室从屏幕上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在此背景下,有的地方出现了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各单位的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要参加本单位的岗位交流。审计、财政、集中采购及采购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刚刚熟悉与了解采购业务,却被交流到其他岗位上去了,这对采购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的把握与理解或多或少也会产生一些影响,致使打分环节还存在盲区。

  由于岗位交流使采购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难以了解分段打分的合及性,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不了解;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可能也因为岗位交流的缘故,对相关要求也不熟悉,忽略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并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由。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即使供应商了解到了评审环节的打分情况,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没法向财政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

  18号令对推动和促进采购事业地健康发展,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避采购风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采购事业的快速向前发展,评审环节的相应问题也越来越多。

  18号令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有着滞后的一面。解决打分环节的关键,就是及早修订18号令,使效率与公平成为有机的整体,或者进一步细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以部长令发布。同时也迫切需要各地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早出台采购评审工作细则,特别是对打分这一环节进行细化,使综合评分做到从纵到垄、从横到边,不留死角,使采购评审工作制、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促进廉政建设。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用综合评分法所设定100的分值,所对应的是采购预算将要购买到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价格与技术部分的分值,并使经营业绩、有关认证、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商务需求的加分等分值标准进行客观量化,不仅使采购活动切实做到物有所值,也是控制打分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

  货物采购通常情况下,价格分为45-60分,技术分为30-45分,即价格与技术二项分值之和应不低于90分,经营业绩、有关认证、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商务需求的加分等分值之不大于10分。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综合评分法分值主要分为客观与主观分,在打分环节应对主观分值采取校对、核对及复核等措以控制。

  一是建立制约机制。建立并完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存在有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要及时地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发表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的,以及擅改招标文我的泼辣女老板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应立即提示其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履劝不改的,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是加强电子。财政、监察部门随时可以远程对采购评标活动现场进行,以确保采购评审活动客观。评审工作全过程的录音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三是设定极差比率。用极差或极差比率对评审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电脑会立即提示,以便于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由。

  极差就是某项评分因素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它既可以是某一评标委员会对不同供应商单项、技术及商务部分、或总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也可以是同一供应商单项、技术及商务部分、或总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极差比率就是极差分值除以单项、技术及商务部分、或总分的分值。极差或极差比率的设定,应根据具体的分值标准,视情况而确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应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细化评分标准,合理运用,减少评审质疑,使采购效果达到最佳。(单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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