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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0-12 4:23:50 人气: 标签:服务质量提升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钦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78号)、《钦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总视察广西重要讲话,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着力点,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建立起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全市老年人口养老基本需求。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机构公建(公办)民营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初具规模,养老服务和产品比较丰富,供给结构趋于合理,各县区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总数30%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1.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在辖区民政局(社工局、行政审批局)申请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监管和价格水平监测分析;运营的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区分兜底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实行补贴、定价或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市物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加业自律和监管。(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加快公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推动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将服务项目辐射到社区居家养老,同步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文新广电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逐步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具备专业水平的运营商进行运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评估,服务中心接受社区管理和社会监督。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整合社区养老服务、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文新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推动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争取将40%的敬老院逐步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参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结合城镇化发展和“美丽钦州”乡村建设,努力创建自治区级养生养老小镇,着力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利用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老年人关爱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改善老年人宜居。加强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资助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制定出台钦州市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推动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促进养老服务业与房地产业融合发展。(市住建委、市民政局牵头;市、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探索“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将智慧养老服务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健康养老大数据和养老服务信息门户网站。试点建设若干个智慧养老社区、智能老年公寓等,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发。(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研究出台医养融合发展的有关政策,搭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加快搭建我市与市外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解决参保人员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的经济负担。(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钦州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加快开发康复辅具、健身产品、食品医药、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建设养老养生公寓、养老旅游度假村等中高端养老生活设施,推广对老年人机体功能康复、慢性病治疗等具有显著效果的民族医药产品和疗法,推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艺术作品创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研发、制造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并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积极引导和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助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税务局,钦州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推动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以推进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钦州宜商宜居优势,深度挖掘发展浦北“世界长寿之乡”健康旅游产业,大力发展“候鸟式”旅游养老模式,建设滨海型、山水型、森林型、生态型等集养生、保健、养老于一身的项目,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梦见钞票连锁化的养老机构。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建立具备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平台,打造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智能养老”服务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加大投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不设上限的意外险产品供给,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等方式,改进和完善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加强营业网点适老化和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力度。(市金融办,钦州银监,钦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快落实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分级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互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二期)等养老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扩大面向居家社区的养老服务资源,逐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区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养老领域用地纳入规划,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养老领域用地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并落实养老领域布局。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县区重点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支持县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地,各县区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支持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疗养院、商业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可按参加职业培训,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实训。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等相关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或教学内容,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多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业人员的以代补等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业从业励政策,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完善养老服务业工作岗位专业人才收入分配和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互助养老”模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市、县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行与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挂钩的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落实与养老机构有关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以及水电气及电视收视费优惠政策。推进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现代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融资业务,支持发放融资性公司、政策性机构的养老服务业贷款。探索金融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钦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探索建立全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管和统计监测,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信息监测、政策宣传和风险。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群体人身安全。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依法查处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益的行为,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业自律,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市民政局牵头;市、市、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老龄办,钦州银监,钦州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深入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国老年益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老年益的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益的行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社会活动,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摆在重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市人民将各县区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纳入督查计划,每年组织1次以上专项督查,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单位工作进度。(市人民督查室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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